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规〔202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市场开放度,全面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资源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市营商局负责组织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并联审批,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对已完成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的区域,不再进行非法定事项的评估审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营商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二)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办理。养老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由住建部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并依法尽快办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隐患的,依法消除隐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登记,同时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以上两种机构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的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施条件,并纳入统一管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和中医诊所的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并优先予以审核审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哈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享受与国内企业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支持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后,享有与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税收和财政支持等政策待遇。境外资本在哈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企业投资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配套用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养老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一楼,相对集中配建,并设置无障碍通道。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由所在区县(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调剂以及通过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辟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无偿提供给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医养结合能力突出内含老年大学等养老机构建设及普惠旅居养老机构建设。到2025年,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为100%。(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五)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工程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有意愿的特困供养和建档立卡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加强社区为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开发为老服务功能。(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全面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一)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通过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和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构建中心城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引导更多企业提供大多数老年人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孤寡和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和就医等事务。将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将机构内助餐、助浴和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支持建立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保健、心理疏导、假期替换和巡视探访等生活服务。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二)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推广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加快提升养老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智慧化建设水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养老机构补贴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机制。重点扶持星级养老机构对社区居家老人进行延伸服务。开展以防火和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配置,消防合格率达100%,全面推动民办养老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将消防安全纳入养老护理员培训内容,强化养老机构人防管理和在院老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或在新建住宅区内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推进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融合。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促进行业自律。支持建立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专业护理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失能护理型床位比重不低于55%。(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努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完成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工作,确保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将地域优势明显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敬老院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对农村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并将服务辐射到周边村屯和农村养老互助点。到2025年,每个县(市)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鼓励有条件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的村屯,利用闲置的学校和村“两委”用房等资产,或在坚持自愿原则下探索“以宅基地换养老”,兴建老年公寓和托老所,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采取政府支持、社会捐赠、老人自筹和村民互助等方式,建立农村互助幸福院、邻里互助养老点、托老所和老年活动站等老年人互助组织,对农村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上门探访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建立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巡访制度,将农村留守老人全部纳入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应帮尽帮。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以下简称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为特困老人及“三低”失能老人、高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推进股份改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企业化改制、混合所有制股权改革。(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三、推进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发展
(一)加快发展智能化养老服务。依托市级助老公益服务热线,构建信息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整合各类为老服务资源,通过信息采集、服务商提供和服务质量评估等方式,推动线上线下资源有效衔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信息手环、定位手机、紧急呼叫器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智能服务工具及智慧环境设施,推广使用“敬老一卡通”,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企业开发生产与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降低养老服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相关的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家庭服务机器人、可穿戴老年服装服饰等适老产品,并大力推广使用,解决老年人防跌倒防走失、卧床翻身、无接触消毒、无人相伴等困难,增强老年人自理自主生活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支持闲置医疗资源转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日间照料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服务,特别要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相关医疗服务,包括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和健康管理等。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独特优势,打造融合医疗、照护、康复、养老为一体的中医药医疗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疗养机构等与中医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中医药康养服务。(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三)开发养老服务辅具用品。积极发展老年人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生活护理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等老年用品生产销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文化娱乐和休闲旅游等服务需求,开发安全有效老年用品用具。引导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批发市场经营老年用品,开辟老年用品展示、体验场所。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加大优秀智慧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推广力度。(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支持各类文化、教育和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因地制宜开展老年人健身运动。支持利用闲置房产、教学设备举办老年教育,鼓励各类群众艺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馆发挥自身设施优势开展老年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市属高校、职业学校和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参与老年教育,积极参与“哈尔宾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充分宣传和展示我市老年教育成果。紧跟“互联网+教育”科技发展步伐,发挥“哈尔滨终身学习网”“老有所为电视专区”及微信公众平台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网上学习资源,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和师资建设。(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哈尔滨老年人大学、哈尔滨开放大学,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五)全力推进旅游文化等涉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枢纽城市的开放区位优势,湿地、森林、温泉等特色资源和“冰城夏都”生态环境优势,以及中国北方民俗文化、金源文化、冰雪文化和欧陆文化等历史文化优势,积极推进生态养老产业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和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和新兴业态,规划建设一批集休闲度假、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于一体的旅游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依托哈尔滨新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打造国家级大健康服务基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特色的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地。大力开发为老服务产品,培育养老服务品牌,打造一批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养老服务与餐饮、体育、家政、金融、地产等行业相互融合,促进“银发经济”多元化发展。(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企业投资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金融服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强化养老服务业政策要素支撑力度
(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土地政策
1.按照养老服务设施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并实施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履行法定程序后,可纳入《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县(市)要参照城区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并结合小城镇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2.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控详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林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3.资源规划部门应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向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资源规划部门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牵头部门: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二)财政支持政策
1.完善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制,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修订《哈尔滨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对在哈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的非营利性、仅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营利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入住满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不满15天不计发补助),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500元的补助,其中省级承担50%、市本级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50%、县(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50%。(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2.实行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城乡“三低”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给予50—15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为“三低”家庭中的独居、空巢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养老机构100—200元不等标准的资金补助,养老机构收住“三低”家庭中的老人,应当按照资助额度减免相应费用。继续推行高龄津贴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补贴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要适时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三)税费减免政策
1.对各类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到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依法登记的养老院占用的耕地,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话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按照居民用户标准的80%交纳。养老护理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机构,给予免收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到2025年12月31日前,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和具有初级工以上的技能型人才,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市人社局或市人才中心出具落户介绍信落集体户口,有居住条件的落常住户口。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联合审核确认,符合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养老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企业向经批准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前,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照50%的比例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4.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办非营利性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资或合资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同时享有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哈尔滨老年人大学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五、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健全养老工作机制。发挥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及时解决障碍性难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发展。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养老服务发展议事协调组织机构。加强基层民政部门养老工作力量,合理确定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两级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设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提升基层养老管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区县市政府)
(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各类中高职院校开办康复治疗技术、老年人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等专业。加强养老服务与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加快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类及康养类专业建设,发挥养老服务类及康养类“双元培育”重点专业示范作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类及康养类“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组织养老企业职工和有意愿从事养老岗位的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养老护理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力争做到应培尽培。在全市选择3—5家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床位100张以上)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为有需求的培训机构组织养老照护服务人员短期培训提供实训场地。探索学分互认管理模式,促进相关从业人员提升学历层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哈尔滨开放大学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完善服务价格机制。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托“金民工程”全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归集的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哈尔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对严重违规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建立养老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养老服务业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五)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监管责任、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进行全流程整合。要将违法违规、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推销保健品、欺老虐老、服务质量差和老人投诉多等问题作为养老机构监管重点。加强民政与市场监管、公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行业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牵头部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牵头;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8〕39号)同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