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床位,企业如何抢占先机?(附试点城市补贴措施)
近段时间,“家庭养老床位”成为老年人和行业关注焦点。“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已经纳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这是第一次在五年规划中提出“发展家庭养老床位”的要求,并成为规划亮点。
所谓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组织,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支点,把专业化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全人长期照顾服务。
目前,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杭州、苏州、成都等多地试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模式。试点城市的家庭养老床位,都提供哪些服务内容?怎么收费?有何补贴?如果这种模式在全国推广,要考虑哪些因素?风头正劲的家庭养老床位,企业若想分一块蛋糕,应该做好哪些准备?针对这些问题,以下做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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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服务内容与补贴措施
一、北京市
(一)服务内容
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
(二)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
2.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3.能24小时接收处理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提供相关服务。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1.根据需要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居家环境基本满足重度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件;
2.安装必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信息传输等设备。
(四)补贴政策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补贴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执行,市财政按照每床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各区补助,符合家庭病床条件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家庭病床规定进行管理,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实时结算。
北京市各区的服务补贴各不相同,以朝阳区为例,基础设施补贴对象为签约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老年人,每人一次性限额3000元补贴。重度失能或重度残疾服务对象每人每床每月600元基础服务补贴,其他服务对象每人每床每月100元基础服务补贴。
海淀区的补贴标准则是:满足一定条件的长者,每月最高可享受300元确定的服务;经评估失能失智老年人,在控制额度内可享受实际发生服务费用50%的补贴,其余50%由老年人个人支付予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失能等级,控制额度分别为最高500元/月、900元/月、1200元/月;海淀区建设一次性补贴:按照失能等级,轻、中度可享受不超过800元、1500元的适老化改造一次性补贴,重度失能老年人可享受每月最高80元的辅具租赁补贴。
图源:央视财经
二、上海市
(一)服务内容
1.机构式长期照护。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2.阶段性专项照护。大病出院后的专业康复与训练,身体特殊状况时期照护等。
3.机构设施共享服务。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4.家庭照护增能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二)服务机构
1.执业两年以上,或机构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且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2.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4.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试点区民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长护险定点单位优先;经本市行业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统一公布试点机构名单。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家居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性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护理床、康复器具、移动辅具等设施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
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补贴政策
1.经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照护床位,可享受各区对收住本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同样的补贴政策。服务人户分离老年人的,可申请户籍所在区的此项补贴政策。
2.服务机构原享受的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延伸至家庭照护床位。工商登记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同样标准。
3.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其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符合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4.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5.对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家庭照护床位实行“以奖代补”。服务机构连续六个月的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0人/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同时,每连续六个月平均每月新增加100人,奖补15万元。
6.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设施设备安装配置费用,以及租赁使用辅具费用,参照面上补贴政策。
图源:央视新闻
三、青岛市
(一)服务内容
1.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是具有长期护理资质定点机构的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持证上岗。
(1)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详细记载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
(2)了解服务对象的疾病史、治疗史和用药史,给予预防、医治及康复等方面的科学指导。
(3)根据约定上门探诊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医疗和用药建议。
(4)每半年为服务对象做一次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应针对老年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
(5)对于服务对象的常用药品,能够在病情基本诊断的基础上,开具处方并送药上门。
(6)即时响应老年人突发疾病的呼救,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基础的急救处理,必要时送往医院治疗。
2.护理服务。
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基础护理:会阴护理、药物管理、叩背排痰、压疮护理、留置尿管护理、人工肛门便袋护理。
(2)临床护理:开塞露/直肠栓剂给药、鼻饲、生命体征监测、血糖监测、肌肉注射、皮下注射、造口护理
(3)风险评估:跌倒风险、精神风险。
3.生活照料服务
面部清洁梳理、洗发、指/趾甲护理、温水擦浴、沐浴、口腔清洁、协助更衣、排泄护理、失禁护理、床上使用便器、人工取便术。
4.电子信息化服务
安装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
5.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为老人提供亲情关怀服务,每天一次电话联系老人,了解老人情况并作记录,做好与老人家属(或单位)的交流沟通工作,定时向家属(或单位)汇报老人的生活、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社工介入服务(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次老人集体娱乐活动);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
6.康复服务
康复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针对半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活动训练(床上移动、借助器具移动)、呼吸训练、坐位训练、排便训练;
(2)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翻身训练、维持关节活动训练、排便训练;
(3)针对吞咽困难老年人的摄食吞咽康复训练;
(4)针对失智老年人的认知训练;
(5)针对肢体功能障碍老年人的肢体康复训练、康复护理;
(6)针对有心理问题或困扰老年人的情绪(焦虑、抑郁、恐惧、孤独等)调适、睡眠障碍的调整、心理创伤的处理、健康心态的培养、人际沟通和社会适应性辅导;
(7)针对有康复护理需要的老年人的肢体活动、良肢位的摆放、体位转移、并发症的预防;
(8)帮助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或家属选择适合其身体残障情况的助行器具(轮椅、手杖、肘杖、腋杖、标准式助行架、轮式助行架、助行椅、助行台等)和生活辅助器具(助听器、配镜、专用餐具等);
(9)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咨询服务。
(二)服务机构
1.具备医养结合能力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
2.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是具有长期护理资质定点机构的专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持证上岗。
3.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护理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康复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专业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人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职业证书,或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环境与社会设备
1.网络接入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摄像头和远红外感应器。
2.紧急呼叫器(固定电话、手机或专用直联呼叫设备)。
3.管理监督系统。
4.生命监测设备,含智能床垫、枕头、穿戴设备等。
5.居住环境适老化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去除门槛、拓宽室内房门宽度,方便服务对象在家中无障碍地自由行动、服务人员的服务实施,如把服务对象从卧室床上抱到客厅等、以及服务设备与器械的进出与使用;
(2)在服务操作地方,适当增加电器插座,如床边、卫生间、客厅等,方便服务设备与器械的取电;
(3)地面防滑处理;
(4)改单控开关为双控开关;
(5)床前及走道加装夜灯;
(6)改善卫生间内的洗浴设备、取暖设备和干燥抽湿设备;加装洗浴坐椅或洗浴床、洗浴扶手和紧急呼叫器;
(7)改蹲便器为坐便器,并在坐便器旁加装扶手。
(四)补贴政策
1.适老化改造:对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老化改造补助1000元。
2.长护险与家庭养老床位挂钩:对三级以上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按照每人每天每床100元的标准结算长护险。
3.建设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由街道社区提供600-1000平方米免费用房的政策,可以是街道社区闲置房产、新建小区配建设施等。确实无法解决的,由街道负责租赁养老用房,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补助。
4.等级奖补及运营补助:对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等级评定,按照平等的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对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约的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运营补助。
四、广州市
(一)服务内容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个人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
(二)服务机构
1.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
2.服务机构应积极提升专业化水平,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团队、信息系统,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床位建设内容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如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等智能化设备,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3.床位实时监测。服务机构可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四)补贴政策
1.建床资助。
对新建床并经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为照顾等级2-6级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连续提供服务满12个月,且经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以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不超过1500元、智能化改造设备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在实际改造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同一老年人只计1次建床资助。
2.护理资助。
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收住经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为照顾等级2-6级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对按以下标准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护理资助:
(1)经评估为照顾需求5-6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每人每月资助500元。当月服务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当月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资助。
(2)经评估为照顾需求3-4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12次(同一天多次上门的只计1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28小时,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3)经评估为照顾需求2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8次(同一天多次上门的只计1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16小时,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五、南京市
(一)服务内容
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一是每日三餐服务。协助老人制作或送餐上门;二是清洁服务。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卫生整洁无异味:清扫房间、洗衣服务、换洗窗帘、晾晒被褥等;三是照料护理。晨间护理(洗脸、刷牙、穿衣、梳头)、晚间护理(洗脸、刷牙、脱衣、洗脚、会阴清洁、熄灯)、理发、修剪指甲、洗澡、洗头等;四是代购代送。帮助老人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五是协助外出。每周安排户外活动(限能行走和能坐轮椅且根据老人情况而定)。
2.电子信息化服务:安装紧急呼叫服务、智能穿戴、智能感应、远程监控等设备,紧急呼叫及时上门,常态掌握老人生理及活动情况。
3.康复护理服务:建立健康服务档案,每周一次上门巡诊(量血压),每月一次测量血糖。根据老人病情提供康复理疗。为老人提供代开药品服务;大小便处理,皮肤护理(防褥疮等),鼻饲,口腔护理。
4.医疗护理服务:根据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要求,按照《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试点的意见》(宁民福[2017]98号)的相关居家护理项目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服务。
5.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为老人提供亲情关怀服务,每天一次电话联系老人,了解老人情况并作记录,做好与老人家属(或单位)的交流沟通工作,定时向家属(或单位)汇报老人的生活、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社工介入服务(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次老人集体娱乐活动);生日关怀、节日关怀、法律咨询等。
(二)服务机构
1.服务主体:经民政部门设置批准的A级以上养老机构、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3.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服务和监管设施及紧急呼叫服务设备。
4.签订家庭养老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
5.护理人员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服务组织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
6.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内容,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老人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老人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低于90%。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1.在服务对象同意的前提下,对家庭设施和床位给予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基本满足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监督等设备。服务监管统一纳入市、区级平台,实时监管。
(四)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半失能、失能失智老人,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收住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双失”(失能、失智)老人的,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AAA级以下、AAA级、AAAA级、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补贴经费由市、区各承担50%。服务对象已经享受政府购买居家照护服务的不得申报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贴按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补贴文件执行。
六、杭州市
(一)服务内容
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试点地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
(二)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
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
(四)补贴政策
1.经试点地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试点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试点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试点区民政局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
2.对于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依据服务合同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护理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00元标准)。本补助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重复享受。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护理补贴;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成都市
(一)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应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每天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累计不少于30小时。
(二)服务机构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服务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执业两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有两年以上运营经验的养老机构(护理院、护理站等具有医疗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不受两年执业或运营时限限制);
2.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3.服务机构年检合格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护理院、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向试点区民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协议照护机构优先。试点区民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区最终确定不超过两家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复核后统一公布试点服务机构名单。
(三)环境与设施设备
由试点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补贴政策
1.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照护床位达到一定规模,经试点区民政部门认可后,可按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享受的服务性床位补贴政策标准,同等享受床位补贴。
2.服务机构为长期照护保险协议照护机构的,其符合条件的基本照护费用,由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
3.符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要求的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在征得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按照机构补贴标准将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用于家庭照护床位照护服务费用。
4.推动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5.对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家庭照护床位实行“以奖代补”。试点期间,服务机构在同一区内连续六个月的签约服务总人数平均达到10人/月,一次性奖励3万元(签约服务周期不低于1个月);同时,同一服务机构在同一区内每连续6个月月均新增加10人,增加奖补3万元。
-02- 全面推广须关注5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