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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读之前,您需要知晓以下几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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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民政厅与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3月份印发的《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中指出,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可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
《方案》明确了山东各地市及部分县的补助标准,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9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500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
还是以山东为例。前述的《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补助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扩建、改造提升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不同地市的补助标准也各不相同,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8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400元。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9000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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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也就是俗称的“补人头”,即按照养老机构收住老人的数量和老人身体情况,给予每月相应金额的运营补贴。目前,很多地方的运营补贴倾向机构收住的护理型老人,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如安徽省蚌埠市指定的《2019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中明确提出: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
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励
当前,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在全国各地市逐步推开。部分城市为了促进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质量,还专门将运营补贴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挂钩,或者单独给予奖励。
如深圳市规定,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如深圳市提出,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120元。
6.诚信经营补贴
2020年2月北京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的通知》。通知提出规范信用状况补贴测算方式。补贴年限的计算方式,以完整自然年度为依据,即2019年底前成立的养老机构,2019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0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2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自2024年起可享受每床每月150元的运营补贴。2020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补贴测算方式以此类推。
7.购买服务补贴
安徽省蚌埠市发文,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向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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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
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各市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省级奖补和本级相关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北京也有相应的补贴措施。2021年出台的《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9.托养补贴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这项补贴同样是《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中提出来的。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10.连锁运营补贴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中所说的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办法》规定,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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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
山东为例。山东省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
南京市发布的《关于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宁民福〔2018〕301号)》中,对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给予入职补助和岗位补助。
入职补助标准: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励:全日制毕业生中本科以上奖补50000元,大专奖补40000元,中专奖补30000元。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的70%奖补。
岗位补助标准:工作满1年的,从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岗位津贴增加100元,工作年限10年以内的,最高补贴至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离开养老服务机构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已经领取入职补贴的人员在领取期满后享受岗位津贴。
1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
2020年江苏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工作的通知》,对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每人不少于3000元一次性补贴;对取得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1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补助
山东省有此项补助,补助对象是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山东省发文提出,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开展省级养老服务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
深圳市也有类似的补助。深圳市的相关政策明确提出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养老服务企业根据《深圳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开展员工学徒制培训的,可按每人每年最高8500元标准申请新型学徒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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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地方政府须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16.新建居住区须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有些地方要求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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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优先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产权归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18.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9.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20.简化养老机构环评手续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养老机构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有产权等合法文件证明,在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对符合消防、食品等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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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4)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4.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5.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的税费减免政策
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6.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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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连锁化经营实行“一照多址”
山东提出,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28.境内外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深圳提出,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由登记机关征求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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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贷款贴息补助
安徽省蚌埠市提出,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安排。
30.降低担保门槛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的“养老保障贷”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发展。“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办理,无须养老机构提供抵押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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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和公示环节
多地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以深圳市为例,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公示环节,直接按照《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32.鼓励医师多点执业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对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33.发放医养结合资助
深圳市出台措施资助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民办非企业型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