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新增这些规范
民政部14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等。
来源:民政部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50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增17条,修改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专章规定。主要规定了四方面内容:
1、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相关内容(第九条);
2、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机关(第十条);
3、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办理流程及备案事项变更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对备案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第十四条)。
服务规范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办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1、完善了入院评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第十五条);
2、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的应对措施(第二十条);
3、增加了养老机构协助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和问候老年人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4、增加了养老机构延伸服务的有关内容,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等(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加重视养老机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别在总则和第四章对现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
1、要求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压实主体责任,避免因取消许可导致安全底线被击穿(第六条);
2、要求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存视频监控资料(第二十八条);
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4、规定了老年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监督检查变得尤为紧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一是三是四是五是六是
1、明确了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措施、实施要求及养老机构配合义务(第三十七条);
2、强调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第三十八条);
3、规定了养老机构监督检查重点(第三十九条);
4、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第四十条);
5、增加了信用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
6、规定了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活动的处置办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完善了养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将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增加为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第四十七条);修改了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内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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